河北省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检一部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30271972********,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某某,住饶某某**乡**村。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2019年7月5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身体原因未被羁押,于同日被饶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饶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日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冀TC****号小型汽车,沿饶某某南善至五公小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南善村养老院门口时,被执勤警察查获。经抽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3.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应当从宽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官联席会讨论并经检察长批准,决定对张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饶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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