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21968********,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青县,住青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青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日被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由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5月26日15时许,青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民警在青县交警大队宿舍楼西侧河堤处对车辆进行检查时发现驾驶一辆车牌号为冀J3****五菱牌面包车的司机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民警用呼吸式酒精检测仪对该车司机张某某进行检测其呼出的气体酒精含量为121.7mg/100ml。后经沧州渤海法医鉴定中心鉴定, 张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106.55mg/100ml。
本院认为, 犯罪嫌疑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如实供述犯罪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河北省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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