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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蠡检一部刑不诉〔2021〕Z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51982********,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蠡县,住河北省保定市蠡县**********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蠡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9日21时05分许,张某某驾驶冀F*****小型轿车,在蠡县**大街**路口200米处被蠡县交警大队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8.7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某某的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蠡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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