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鹿检一部刑不诉〔2020〕38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851992********,汉族,中专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鹿某区**镇**村**路**号,现住原籍。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鹿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日12时许,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大寨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莲花营村地道桥北口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19.02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鹿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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