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裕检公诉刑不诉〔2019〕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1322011980********,汉族,高中文化, 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号**栋**单元**号,现住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大街**号**栋**单元**号,务工。2018年12月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19日0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京N*****汽车行驶至石家庄市裕华区槐安路与东二环交口东50米处被石家庄市公安局交管局环城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89.2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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