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石栾检一部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1331993********,汉族,中共预备党员,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赵县,住**镇**路**街**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栾城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3日被栾城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石家庄市栾城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6月12日21时03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冀A*****小型轿车在栾城区张举路职教中心门口被民警依法查获,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血液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16.30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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