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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滦检一部刑不诉〔2020〕4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61958********,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滦平县,现住滦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被滦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滦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7日16时许,张某某驾驶冀HBM***号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滦平县滦平镇滦阳路安乐村红绿灯路口处,被执勤民警设卡拦截时当场查获。经唐山证源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86. 63mg/100ml,属于醉酒。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其醉酒程度较轻,且未造成实际损害,属于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真诚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精神,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滦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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