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检一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27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住饶阳县**乡**村**区**号。2020年9月23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冀T*****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路深州市**镇时被查获。经检测,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47mg/100ml。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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