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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涿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81198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涿州市**区**村**号,现住涿州市**家属院。2020年6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当日依法告知其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日20时56分许,被不起诉张某某酒后驾驶冀F3****小型轿车沿本市华阳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7国道路口东侧时,被涿州市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20.44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的行为,但其无违法犯罪前科,系初犯,被查获时体内酒精含量相对较低,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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