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河检一部刑不诉〔2021〕Z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3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务工,住河北省肃宁县**街**家属楼**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河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肃宁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9日21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河间市**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鉴定,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26.8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1.驾驶人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员详细信息、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2.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 肃宁天安司法鉴定所肃宁天安司鉴[2020]毒鉴字第4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4.视频资料:查获、抽血现场录像。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其犯罪情节较轻,且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对其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间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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