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沧县院公诉刑不诉〔2021〕Z11号
被不起诉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11969********,汉族,高中文化,群众,农民,住沧州市新华区医院东街**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被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8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冀J*****号大众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沧县**乡**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检验,张某某静脉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6.3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沧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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