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景检刑检刑不诉〔2020〕12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1127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景县**镇,住景县**镇**村**家属院**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皖A3****的银色东风菱智M3轿车在龙华镇第一生活小区内行驶至该小区北门口北侧停车等候代驾人员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鉴定,从所送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3.1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景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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