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 ,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32198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住**镇**街**家园**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7月13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张家口市钻石中路**酒店附近的烧烤摊吃饭喝酒。22时许,张某某喝完酒回**酒店休息。23时40分许,张某某酒后驾驶白色荣威(车牌号:冀GZ****)从**酒店沿钻石中路由北向南行至掉口处掉头,又沿钻石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工业东街右转,沿工业东街由西向东行驶至惠安苑小区附近被交警一大队查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90.7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试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7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