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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曾用名杨某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223********1215,汉族,大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地区沙湾县,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小区**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8日被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4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26日凌晨5时许,张某某驾驶黑色起亚新A******号索兰托,沿312国道从石河子市返回沙湾县,在**检查站被执勤交警拦下。

经新疆华通司法检验鉴定所鉴定:在张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83.7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并自愿认罪认罚,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新疆检察机关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工作指引(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可以适用酌定不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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