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亭检刑四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9021983********,汉族,大专文化,盐城市**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职工,户籍所在地盐城市亭湖区**新村**区**号,住盐城市盐都区**小区**栋**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1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盐城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9日晚7时至11时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与他人吃晚饭并饮酒。次日上午8时3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苏JK****小型普通客车从本市区西城中央小区出发,途径青年路高架、西环路高架等路段至盐城市鼎晔建设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后从该公司出发,沿本市区新园路、盐渎路、开放大道等路段行驶,于上午9时50分左右行驶至开放大道南路61号中国石化加油站门前路段时,被盐城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区七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为每百毫升96.4毫克。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行为,其虽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城市快速道路上行驶但系隔夜醉驾,且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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