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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锡梁检诉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2111988********,汉族,大专文化,个体信贷中介,出生地江苏省无锡市,住无锡市梁某某**苑**号**室。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由无锡市公安局梁溪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无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19年11月24日0时许,酒后驾驶号牌为苏BW****小型轿车,行驶至无锡市梁某某兴源路县前东街路口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无锡市中西医结合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06mg(乙醇)/100ml(血液)。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无锡市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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