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汕龙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宿州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20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宿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9日4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经查询,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一辆小汽车(车牌皖L*****)从汕头市龙湖区泰山路*号“****”店出发,当行驶至泰山、汕汾路口时在车中睡着。同日6时48分许,民警接群众报案后到场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查获。
经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05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