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凉检二部刑不诉〔2020〕1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301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系武威市**有限公司**技术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路**号**栋**单元**室,现住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园**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0日被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0时28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甘HU****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凉州区万达广场东门路段时,被凉州区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20年7月27日,经甘肃衡信司法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9.0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亦未造成其他社会危害后果,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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