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9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83********,汉族,初中文化,正安县**执法局工作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镇**村**组,现住正安县**镇山崎社区御景豪庭。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15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4日凌晨,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贵CO****号小型普通客车从正安县城迎宾南路往正安县文化街方向行驶,当日00时28分,行驶至正安县城文化南路100米路段时,被正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32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其系初犯,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酒精含量不高,无加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