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二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51982********,汉族,初中,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镇**村**,住榆次区**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晋中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8日被晋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3日23时31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晋K****9的棕色五菱牌小型汽车由西向东行驶到蕴华街正太北路口至蕴华街新建路口时,被例行检查的公安交警查获。经当场酒精呼气检测,结果为89mg/100ml。随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检测:其乙醇含量为104.02mg/100ml,达到危险驾驶的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本人自愿认罪认罚,无其他从重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晋中市人民检察院危险驾驶案件(醉驾)不起诉指导意见(试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