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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榆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汉族,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71986********,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平舆县,现住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镇**再生资源回收站,农民。非中共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2020年4月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榆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榆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6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甘A*****号“东风日产牌”小轿车行至榆中县城关镇南关桥头时被榆中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5.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追究。但因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07mg/100ml,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亦无其他法定、酌定从重处罚情节,依照刑法规定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榆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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