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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绍柯检二刑不诉〔2021〕1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61989********,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绍兴市柯某区**镇**村**号(户籍所在地山东省巨野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30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30日0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一辆号牌为浙D*****的小型轿车途经绍兴市柯某区兴越路与贤中路交叉口附近地方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乙醇含量为120.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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