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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曲检一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乡,住曲阳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9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当月16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2月1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候审。

本案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9月30日15时01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京**号轿车,沿**线由北向南行驶到曲阳县**村北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张某某用呼出气体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检测,其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唐县中医医院司法鉴定所对张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鉴定,其人体体液乙醇含量为112.0毫克/100毫升,属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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