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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5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224199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住贵州省铜仁市石阡县**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6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捷豹牌小型轿车,在昆明市**路与**路交叉口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警现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3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危险行为没有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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