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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五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2211993********,汉族,大学本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杞县**乡**村,现住五某某市**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2日被五某某垦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五某某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2020年5月28日0时45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新AP****小型轿车,沿五某某市人民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贝鸟语城小区路段时,被五某某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06mg/100ml,经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96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某某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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