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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文县人民检察院

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文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619798******,汉族,初中,无业,群众,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文县,住甘肃省文县城关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文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1日被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0时3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甘K****号二轮摩托车,从文县城关镇老四川饭店向元茨头张家沟方向行驶,车行至文县东坝三叉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将其带至第一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48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2020年6月9日经检委会研究决定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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