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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敦检一部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汉族,1967年****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编号:6328011967********,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西州冷湖行政委员会****,现住址:甘肃省敦煌市七里镇****,中共党员,青海油田职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0日被敦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甘肃省敦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16日10时10分许,犯罪嫌疑人张某某持A2型机动车驾驶证醉酒(经甘肃科证司法鉴定所对犯罪嫌疑人张某某的血样进行乙醇含量检验鉴定的意见为88.63mg/100mL,属醉酒)驾驶青H58206号程力威牌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敦煌市**镇**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庙村一组道路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无交通事故发生,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能够如实供述案情,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敦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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