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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城检刑检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81988********,汉族,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现住拉萨市柳梧新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拉萨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10日被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拉萨市公安局城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31日0时32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藏AX****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城关区德吉路南段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德吉路南段“云端国际酒店”前路段时,被交警支队城东大队酒驾专项整治小组民警当场查获,当场对驾驶人张某某进行两次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分别为117mg/100ml、101mg/100ml,涉嫌醉酒驾车,随后移交城西大队,后带至西藏自治区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西藏自治区公安厅物证鉴定中心对血液乙醇含量检验为146.17mg/100ml,证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系初犯、偶犯,并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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