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川成郫检二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41986********,汉族,专科毕业,个体户,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住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路**段**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4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醉酒后驾驶川A*****的小型轿车搭载张某某行驶至郫都区郫筒街道顺河路时,被警察挡获,经鉴定:张某某血夜中乙醇浓度为147.7mg/100ml。
2020年6月11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接到通知到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公安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接受进一步调查。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法定及酌定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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