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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惠州市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大亚湾区检刑不诉〔2021〕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3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村**号,住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区**村**宿舍。经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7日被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大亚湾区**镇**海附近的大排档和几个朋友一起吃饭、喝酒,吃饭期间其喝了三两的自酿白酒后,于当晚20时许,其驾驶一辆号牌为粤L1****银色宝骏牌小型客车从大亚湾区霞涌**海附近的大排档驾车出来后行驶到大亚湾区**街道**路,当其行驶到大亚湾区**街道办**红绿灯路段时被大亚湾区公安局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酒精成分,其酒精含量为107.14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张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驾驶机动车没有造成交通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检察长决定,对张某某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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