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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忠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忠检刑不诉〔2021〕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3197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重庆市忠县现住址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被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18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忠县忠州街道巴王路“毛家民间菜”餐饮店与李某某、冉某某等人吃饭期间饮酒,后又到忠县忠义大酒店歌城饮酒。同日23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川A*****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忠县忠州街道忠义大酒店停车场出发往果园路福田小区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忠县忠州街道果园路福田小区三叉路口时,与谭某某停放在路边的渝A*****号小型汽车发生碰撞,致张某某驾驶的车辆侧翻,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民警在处理事故现场时对张某某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07mg/100ml。12月12日2时许,张某某被民警带至忠县人民医院抽取静脉血两管送检。2020年12月15日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其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11.3mg/100ml。2020年12月12日重庆市忠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张某某赔偿谭某某车辆损失13310元,且与其达成赔付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冉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5.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检验报告;

6.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7.抽血过程录像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且发生了交通事故,但其血液乙醇含量较低,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忠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忠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8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检察院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对于人民检察院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规定作出的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如果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复查决定,通知被不起诉的人,同时抄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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