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张检一部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1197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群众,务工,现住河北省张北县**小区**室,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镇**行政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2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21时许13分许,张某某驾驶冀G5****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北县张北镇中都大街与兴和路十字路口处被执勤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经呼气时酒精含量检测仪检测,酒精含量: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通过张家口法医鉴定中心鉴定结果,张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95.50mg/100ml。张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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