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康检院公诉刑不诉〔2019〕17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生于1996年**月**日,居民身份证号码622625199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陇南市康县,住康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4月16日被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释放,2019年5月13日被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案移送审查起诉后,于2019年7月23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2日16时4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甘KD****黑色铃木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康县小康路12KM+300M处,被执勤交警查获,经呼吸酒精检测为152mg/100ml。随即在康县第一人民医院提取血样,经甘肃金麟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平均值为143.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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