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424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梅州市五华县**镇**村。因本案于2020年7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1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粤R0****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白某某方华公路进江人路北72米,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张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93.7mg/100ml。案发后,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2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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