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海检刑不诉〔2020〕2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号码4402211997********,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地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镇**村委会**屋**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5日00时30分,同案人罗某某(另案处理)饮酒后驾驶粤E2****号牌小型轿车途经本市海珠区沙渡路进革新路东84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验,从罗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139.2mg/100mL。车主张某某在明知罗某某饮酒的情况下,经口头劝阻无效后便放任罗某某驾驶其管理下的粤E2****号牌小型轿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明知罗某某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给其驾驶,成立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对同案人罗某某有进行过口头劝阻,犯罪情节轻微,犯罪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基于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可以对张某某作不起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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