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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天检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323198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县,住广东省广州市********号,2020年6月2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州市公安局批准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9日23时19分,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R08***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天河区广汕二路出大观北路西199米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民警现场依程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测试结果为89mg/100mL,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广州市天河区中医医院由医护人员提取其静脉血液样本备检。经送广东正孚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所检验,结果为: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份,其含量为92.9mg/100mL。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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