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增检刑不诉〔2021〕4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8211981********,汉族,大学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街**号**房。因本案于2020年9月6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6日凌晨1时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3****号小型轿车,行至广州市增城区京港澳高速新塘收费站北行入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26.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认罪认罚,主观恶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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