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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20984196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住广州市南沙区黄阁**镇**道**小区**号**房。2019年11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7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南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苏洁的见证下,本院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并进行证据开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4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桂D*****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启新路路段时,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含量为98.5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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