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福检刑不诉〔2020〕Z22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31992********,苗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县大关镇**村**组,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号**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20年7月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0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粤**号牌轻型厢式货车从深圳市宝安区西乡黄麻布出发,后行驶至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体育公园路段时,被现场设卡查车的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对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随后执勤民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
经广东中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1.2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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