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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南检二部刑不诉〔2020〕98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92年嘉兴月嘉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92*********,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2013年7月16日因吸食毒品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本案于2020年11月10日被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0日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浙FN6****号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在行驶至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登云路新丰桥南堍时,被执勤民警查获。

经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9毫克/100毫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其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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