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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莱检一部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烟台市****有限公司海员,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镇**村**号。2020年6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于2020年5月26日23时50分许,饮酒后驾驶鲁******小型客车沿莱阳市文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莱阳市龙门路与文昌路交叉路口处,与沿龙门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该处闯红灯且超载的李某某所驾驶的鲁******重型半挂车相撞。民警处警后,发现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醉酒驾驶。经检验,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68mg/100ml。经莱阳市公安局事故认定,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某报警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在现场等候,后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受案登记表、查获记录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的证言;4.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之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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