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茌检公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4198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聊城市茌平县,住茌平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14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行至山东省茌平县朝阳街**路交叉路口处时,因醉酒驾车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在张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1.3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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