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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潍高新检公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4196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潍坊市奎文区人,潍坊市**经贸有限公司法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街**庄小区,现住址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新富锦**公寓**座3-1002。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2日被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0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6月5日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起诉至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年12月31日本院决定撤回起诉,同日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回。

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11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无证、酒后驾驶车牌为鲁******的轿车行驶至潍坊高新区**路**街路口与张艳驾驶的鲁******小型轿车发生刮擦。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潍坊市公安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符合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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