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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德城检一部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14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1月5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德州市公安局德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21时10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酒后驾驶车牌号为NE085A的小型轿车沿德州市德城区盛园路北侧门市前的道路自东向西行驶一段距离后将车停至停车位,并下车准备过马路,后经民警询问,主动承认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事实。经德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研究中心检测,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7.4mg/100ml。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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