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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富检二部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610528199602090014,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现住陕西省富平县**镇**村**组,2020年1月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富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富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0时5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陕A****Z号小型轿车,沿车站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车站大街东段豪门酒店附近时,被民警查挡,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测试结果为121.9mg/100ml,经陕西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2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在案发后能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在深夜人稀车少、偏僻路段驾驶车辆,醉驾持续的时间和行驶的距离较短,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未造成其他损失或后果,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某某某不起诉。

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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