宛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宛城检公诉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9241974********,汉族,初中,现住所地南阳市宛城区**村**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乡**村**庄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4日被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7日20时许,张某某酒后驾驶悬挂豫R2228J的小型轿车沿南阳市范蠡路自东向西行驶至尚城国际门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呼气酒精测试,张某某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被民警依法带至南阳市天伦医院抽取血样并送检,经南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张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是133.72mg/100ml。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1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