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22328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安龙县,住**街道**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20年8月21日被安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2月17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4日21时45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贵EP****号小型轿车从安龙县农贸市场往栖凤街道祥龙嘉莲方向行驶,行驶至安龙县**路**米(安龙县七天酒店门口)路段时,被安龙县公安局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贵州名鉴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乙醇含量为82.5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龙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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