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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寿检一部刑不诉〔2020〕49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422198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寿县**镇**城**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15时8分许,张某某驾驶皖N**的小型轿车,沿寿县**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路与**大道交叉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其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乙醇含量为89mg/100ml,随即民警将张某某带至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提取血样2份,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体内乙醇含量为83.0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安徽省寿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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