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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张某某危险驾驶案)_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刑检刑不诉〔2020〕Z5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2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现住安徽省凤台县**镇**新区**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凤台县**镇**村**坊**号)。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被凤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被凤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凤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5日21时39分,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驾驶皖******小型轿车,行驶至凤台县城关镇凤城**道**路交叉口处时,因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凤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对张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后将张某某带往凤台县人民医院进行抽取血样。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0.35mg/100ml,大于80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凤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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