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甬仑检刑不诉〔2021〕48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1041977********,汉族,中专文化,驾驶员,住宁波市北仑区**街道**村**幢**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2日被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月19日被该局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11日22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张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浙B77***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区**街道**路与**路口被设卡民警查获,经检测,其呼气酒精含量结果为95mg/100ml,后公安机关及时提取其血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浓度为128mg/100ml,已达到醉驾标准。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从重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1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